PRECISION IN DETAIL. FUTURE-ORIENTED PROGRESS.

1. 一般条款

1.1

我们的通用条款和条件专门适用于所有商业关系;我们不承认与我们的销售条件相冲突或偏离的任何条件,除非我们已明确书面同意其有效性。即使我们知晓买方的冲突或偏离条件,我们仍无条件执行对买方的交货,我们的销售条件同样适用。我们的通用条款和条件仅适用于根据德国民法第310条第1款(§ 310 Abs. 1 BGB)定义的企业以及合同双方之间所有未来的交易。我们的通用条款和条件具有决定性,并构成每个合同的基础。即使在订单确认和/或替代表格中未引用我们的通用商业关系,我们也仅根据我们的通用条款和条件处理订单。

1.2

口头协议需经书面确认方可生效。

2. 报价

2.1

我们的报价为非约束性报价,保留价格或其他条件以及交货可能性的变更。

2.2

合同约束力仅在收到我们书面的订单确认后生效。电话或口头协商的补充、变更或附属协议亦同。

2.3

报价仅涉及买方在其所述服务范围内提供的尺寸、构造/详细图纸及其他信息。如果在订单执行过程中发现必须由买方执行的服务,而这些服务的必要性无法从上述文件和信息中明显看出,则这些服务必须由买方单独支付。如果在这方面无法达成协议,则相应适用德国民法第632条第2款(§ 632 (2) BGB)。

2.4

印刷材料(宣传册、价格表等)、样品、电子数据载体和网站上包含的信息,包括属于报价的文件,如插图、描述、尺寸和重量规格、技术数据如DIN、VDE或其他操作标准及样品,只有在明确标注为具有约束力时才具有约束力。

3. 价格

3.1
我们的价格理解为,除非另有约定,“免运费到府”,包括标准运输包装但不包括卸货。

3.2
价格中加上相应法定税率的增值税。所有计算均以欧元(EURO)进行。

3.3

如果在合同签订后,影响货物流通的税费(例如关税、运费、税金)增加或减少,且这些变动的成本在合同签订时不可预见,我们有权相应调整价格。同样适用于在合同签订后生效的供应商(例如原材料供应商)或分包商的工资工资率不可预见的上涨和价格变动。

3.4
如果由于原材料和/或能源成本及/或经济状况的变化,导致相对于价格协议时生产和/或采购相关产品的成本显著增加,我们保留对尚未交付的数量调整约定价格的权利。

3.5

如有后续的图纸和/或规格更改以及额外或变更的验收或分类规定,我们有权进行相应的价格调整。

3.6

如果买方在样品阶段或成功的初次样品测试后进行了后续的技术或尺寸更改,我们保留在根据新规格重新生产初始样品之前,向买方收取无效初次样品测试的费用的权利。

3.7

买方有义务在2个月内检查或测试我们提供的样品,并向我们提交书面测试报告。如果提供的样品件在交付后2个月内未被检查且未向我们提交测试报告,即使样品作为免费样品提供和交付,我们保留向买方收取所有因样品测试产生的费用(包括机器安装、运输、关税、处理费等)的权利。在这种情况下,我们保留无任何损害的情况下退出合同或重新计算价格的权利。

3.8

单价根据预定需求计算。如果预先公布的数量未达到,我们保留调整单价的权利。

4. 付款

4.1

我们的发票原则上立即或在收到后净额到期,无需扣减,除非在我们的订单确认中明确确认了其他付款条件。

4.2

如果买方违约,我们有权要求比相应基准利率高8%的违约利息。经相应证明,我们也有权要求超过此范围的违约损害赔偿。

4.3

除非有明确的协议,否则仅允许通过汇票付款。接受汇票或支票仅视为履行付款。若通过支票或汇票付款,买方需承担汇票和贴现费用。

4.4

买方有权进行抵消,前提是其反向债权已被合法确立、无争议或被我们认可。买方仅在其反向债权基于相同合同关系的情况下,才可以行使留置权。

我们有权抵消我们对买方的债权,即使我们的债权尚未到期。在这种情况下,我们将向买方退还5%的年利差。不同的付款方式(现金支付一方面,接受汇票另一方面)不排除抵消的可能性。在付款违约或对买方的支付能力或信用状况有合理怀疑时,我们有权 - 不影响我们的其他权利 - 要求提供未完成服务的担保或预付款,并使所有来自商业关系的索赔立即到期。如果买方拒绝提供担保或在催促后不进行预付款,我们有权选择退出合同或要求因不履行而赔偿损失。

4.5

如果买方对到期付款仍有欠款,或其财务状况出现重大恶化,或通过其获取的信息令人不满意,我们有权选择在交货前要求预付款或提供担保。

4.6

付款只能直接支付给我们。

对于以其他方式进行的付款,买方需对我们应收的全部金额承担责任。

5. 交货

5.1

交货期限自订单确认发送之时开始,但不得早于由客户提供的必要文件、许可、批准、服务、样品或模型的提供。通常,系列生产的开始仅在书面批准初始样品后进行。系列生产的首次交货日期会随着样品测试本身或样品部分批准的时间推迟自动调整。
交货时间以周为单位。若在交货期到期前通知了发货准备就绪或交货物品已离开工厂,则视为已履行交货期限。

5.2

在劳动争议(特别是罢工和停工)期间采取的措施,以及发生在我们控制范围之外的不可预见的障碍(例如运营中断、能源/原材料/燃料短缺、战争、火灾、运输中断、自然灾害,以及延迟交付关键原材料、模型、工具),交货期限将相应延长。这些措施和障碍的持续时间决定了交货期限的延长。如果因此导致的延迟超过六个月,双方有权就受影响的服务范围退出合同。不存在其他损害赔偿要求。如果上述事件发生在分包商处,我们也享有同样的权利。如果这些情况发生在已有违约期间,我们也不对此负责。

5.3

只要买方有未履行的债务,我们的交货义务将暂停。

5.4

买方无权主张任何类型的违约损害赔偿。我们保留向买方证明,由于交货违约,实际上没有或仅产生了较少的损害的权利。如果买方在我们违约后设定了一个合理的期限并威胁拒绝,我们有权在该宽限期无效后退出合同。

5.5

如果买方进入接收违约或违反其他合作义务,我们有权要求赔偿我们所遭受的损失,包括任何额外费用。在这种情况下,购买物品的偶然丧失或偶然恶化的风险也将在买方进入接收违约时转移给买方。

5.6

如果买方要求延迟发货,因存储产生的费用,包括预付费用,将向其收费。

5.7

通过接收货物,客户即表示接受我们的通用条款和条件,即使在订单确认和替代表格中未引用这些条款和条件。

6. 交货范围

6.1

交货范围由我们的书面订单确认确定。我们有权在合理范围内进行部分交货。超额或不足交付约定数量是完全允许的。

7. 风险转移

7.1

除非在订单确认中另有规定,交货方式为“免运费到府”。货物的风险从卖方卸货时转移给买方。买方负责卸货,从而完成货物风险的转移。

8. 所有权保留

8.1

所有交付的货物在完成所有债权前(特别是结余债权)仍归我们所有(所有权保留),这些债权在商业关系框架内属于我们(结余保留)以及通过破产管理人单方面通过履行选择设立的债权。这也适用于未来产生和有条件的债权,例如来自接受人变更的债权,以及在特别指定的债权上进行的付款。这种结余保留在支付时所有未清和受此结余保留涵盖的债权结算后最终失效。

8.2

所有权保留货物的加工和处理由我们作为供应商按照德国民法第950条(§950 BGB)进行,不对我们构成义务。加工和处理后的货物被视为第8.1条所述的所有权保留货物。若买方将所有权保留货物与其他货物加工、连接和混合,我们按所有权保留货物的发票价值与其他使用货物的发票价值的比例,享有新物品的共同所有权。如果通过连接或混合我们的所有权被消除,买方即刻将新库存或物品中与所有权保留货物发票价值相对应的所有权转让给我们,并免费为我们保管。我们的共同所有权利被视为第8条款的所有权保留货物。

8.3

买方只能在普通商业交易中按照其正常商业条件并且在未违约的情况下出售所有权保留货物,前提是根据第8.4至8.6条款,来自转售的债权转让给我们。他无权对所有权保留货物进行其他处置。

8.4

所有权保留货物转售产生的债权以及买方为债权取得的所有担保,现已转让给我们。它们作为与所有权保留货物相同范围的担保。如果买方将所有权保留货物与其他未由我们出售的货物一起出售,转售产生的债权将按所有权保留货物发票价值与其他售出货物发票价值的比例转让给我们。若按第8.2条款我们对货物有共同所有权份额,按我们共同所有权份额对应的部分转让给我们。如果买方将所有权保留货物用于履行合同,合同产生的债权将按相同范围预先转让给我们。

8.5

买方有权收取转售产生的债权。这一收取授权在我们撤销的情况下失效,但最迟在付款违约、汇票未兑现或申请开启破产程序时失效。我们仅在合同签订后,如果显而易见我们的付款债权因买方的履行能力不足而受到威胁时,才会行使我们的撤销权。应我们的要求,买方有义务立即通知其客户将债权转让给我们,并向我们提供收款所需的文件。

8.6

除非通过真实的保理(Factoring)方式进行转让,并已通知我们且保理收益超过我们担保债权的价值,否则不允许转让转售产生的债权。随着保理收益的记账,我们的债权立即到期。

8.7

买方必须立即通知我们任何由第三方进行的扣押或其他干扰。买方承担解除扣押或将所有权保留货物退回所需的所有费用,除非这些费用由第三方补偿。

8.8

如果买方出现付款违约或在到期时未兑现汇票,我们有权收回所有权保留货物,并在必要时进入买方的营业场所进行此操作。同样适用于合同签订后,如果显而易见我们的付款债权因买方的履行能力不足而受到威胁。收回不是撤销合同。破产法的规定保持不变。

8.9

如果现有担保的发票价值总计超过担保债权(包括附带债权,如利息、费用等)超过50%,我们有义务根据买方的要求,按我们的选择释放担保。

9. 保证 - 责任限制

9.1

如果买方未履行其检查和索赔义务,买方将失去任何保证权利。买方必须在收到货物后14天内以书面形式报告可见缺陷。隐藏缺陷必须在发现后最多八天内以书面形式报告。

9.2

我们交付货物的应有性质、耐久性和用途完全基于书面约定的规格和/或买方为相应交付货物提供的技术图纸。任何额外的信息,特别是在初步讨论中和/或引用的工业标准,只有通过明确的书面包含才成为合同的一部分,前提是这些信息未在提供的技术图纸上列出。买方必须自行负责在计划使用前验证交付货物是否特别适用于使用——包括产品安全——以及是否符合所有相关的技术、法律或监管要求。对于我们未明确书面确认的可用性,我们不承担责任。对于买方的材料或设计规格,我们不对所需材料或设计的适用性或合法性承担责任,并且在这方面没有特殊的检查义务。遵守安全技术和职业卫生规则取决于使用地点和使用条件,我们对此不了解。因此,确保合规的措施由用户负责。

9.3

在买方或第三方对交付货物进行后续处理、不适当和不当使用、错误装配、买方或第三方不当启动交付物品、自然磨损的后果、过度使用、不适当的操作设备、更换工具或其他导致损害的影响(不归因于我们的过失)情况下,保证被排除。

9.4

保证期为一年,自风险转移之日起计算。

如果存在由我们承担责任的货物缺陷,买方必须设定一个补救期限以主张其权利。我们有权选择修复缺陷或提供替换交付。
如果我们不愿意或无法提供补救,特别是如果由于我们承担责任的原因补救延迟超过设定期限,或缺陷修复或替换交付以其他方式失败,买方有权撤销合同或减少购买价格。

9.5

因交付缺陷或针对我们的侵权行为所产生的损害赔偿要求,无论义务违约的性质如何,均被排除,除非存在故意或严重过失行为,或在危及合同目的实现的方式下,故意违反了合同的重要义务(关键义务)。

9.6

在故意或严重过失违反重要合同义务的情况下,我们仅对合同典型可预见的损害赔偿负责,且仅限于该金额。因生产停顿导致的额外费用,或因客户的最终客户对客户施加的合同罚金等经济损失,不会由我们承担,也不会以任何方式承担。

9.7

在故意或严重过失违反不重要的合同义务的情况下,买方有权要求每完成一个月的违约期,最多可要求0.5%的交货价值的固定违约赔偿,前提是证明损害较小。

9.8

前述条款中的责任限制和排除不适用于因我们的欺诈行为而产生的索赔,以及根据产品责任法的索赔责任,以及因生命、身体或健康受损而产生的损害。在我们的责任被排除或限制的情况下,这也适用于我们的雇员、工人、代表和代理人。

9.9

如果买方使用含有环境有害、毒性、放射性或其他危险物质的交付货物,必须在退货前对其进行清洁。任何必要的去污/清洁和处置费用可由我们向买方收费。

9.10

我们对因交付缺陷货物而产生的任何经济和/或替代性损害不承担任何责任。因生产停顿导致的额外费用,或因买方的最终客户对买方施加的合同罚金等经济损失,均由我们以任何方式承担。

10. 权利保留、工业产权、保密

10.1

如果我们根据买方规定的构造或其他要求(模型、样品等)交付货物,买方在我们有过错的情况下,对因制造和交付而未侵犯工业产权和其他第三方权利负责。若因买方的过错导致此类权利侵犯,买方必须赔偿我们由此产生的所有损害。

10.2

买方必须对通过与我们的商业关系获得的非公开知识对第三方保密。

11. 履行地点和管辖权

11.1

除非在我们的订单确认中另有规定,履行地点为威斯巴登。

管辖权为威斯巴登。然而,我们也有权在买方居住地的法院起诉买方。

12. 适用法律

12.1

对于与买方的所有法律关系,在排除国际销售法的情况下,专门适用德国法律,即使买方在国外设有注册办事处。